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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学会中小学对外汉语教学研究分会章程

[日期:2009-02-06] 来源:  作者:佚名 [字体: ]

北京市教育学会中小学对外汉语教学研究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名称和地址

名称:北京市教育学会中小学对外汉语教学研究分会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12

第二条:性质

北京市教育学会中小学对外汉语教学研究分会(以下简称本会),由北京市接收外籍学生的中小学组成,以研究中小学对外汉语教学为主要目的的民间学术团体。

第三条:宗旨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团结北京市中、小学从事对外国学生汉语教学工作的教师和干部,发挥我市中小学基础教育的整体优势,研究和探讨对外汉语教学的理论和规律,开展与国内、外同类组织进行学识和业务交流,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四条:任务

1、会员开展中小学对外汉语教学的研究。

2、开展与国内、外同类组之间的交流。

3、组织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4、开展有关其它学术交流活动。

5、承办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会员资格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

1、凡是有接收外国学生资格,并承认本会章程的中小学校,提出申请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2、凡是具有教学经验的致力于中小学对外汉语教学研究工作的优秀教师提出申请,由会员推荐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六条:会员权利

本会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优先使用本会的出版物和有关信息资料;

3、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义务

本会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办会章程;

2、按时缴纳会费;

3、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遵守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维护本会的声誉。

5、不按时缴纳会费者按自动退回处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1、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2、审查和批准研究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3、审议和批准研究分会的工作计划,修订和通过研究会章程;

4、推选本会的理事会。

第九条  理事会

本会的执行机构

1、理事会由各会员单位推选的理事组成;

2、理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

3、理事会的职责是: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修改研究会章程;审议接纳新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选举常务理事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

本会的常设机构

1、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在日常工作中行使理事会职权;

2、常务理事会的每季度举行一次;

3、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研究会的日常工作由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主持,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名誉理事会

聘请国内位知名专家学者,以及有关方面的领导担任本会的名誉会长、顾问等名誉职务。

第四章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

1、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为会员单位及会员交纳的会费。

2、其它捐赠。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十四条  经费使用

本会的经费用于开展各种学术研究和国内外的交流与联络的费用,每年由常务理事会向全体会员报告研究会的财务支出情况。

第五章      

本会如因某种原因停止活动或解散,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代表通过,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人选,会同有关部门作好善后处理工作,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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